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AEO的起源与概念
“经认证的经营者”(Authorized Economic Operator,简称“AEO”)在世界海关组织(WCO)2005年度制定的《全球贸易安全与便利标准框架》中被定义为“以任何一种方式参与货物国际流通,并被海关当局认定符合世界海关组织或相应供应链安全标准的一方,包括生产商、进口商、出口商、报关行、承运商、理货人、中间商、口岸和机场、货站经营者、综合经营者、仓储业经营者和分销商”。
在国际贸易中AEO认证的优势
高效、统一的供应链标准和程序。
降低查验率。
减少审核文件及其他方面的要求。
为AEO参与者提供有价值的信息。
在贸易中断或提高贸易安全威胁等级期间的相关特别措施。
国际互认篇
截至目前,中国海关已经与新加坡、韩国、欧盟、中国香港、瑞士、新西兰、以色列、澳大利亚、日本、白俄罗斯、蒙古、哈萨克斯坦、乌拉圭、阿联酋、巴西、英国、塞尔维亚、伊朗、乌干达、智利等20个经济体46个国家或地区签署了“经认证的经营者” (AEO)互认安排(协定),互认国家或地区数量居世界首位。
其中,包括19个“一带一路”沿线国家,5个RCEP成员国和13个中东欧国家。中国AEO企业(高级认证企业)对AEO互认国家或地区进出口额约占其进出口总额的60%。
例1:中欧AEO互认便利措施
减少查验或监管有关的风险评估等手续。
安全贸易伙伴身份的承认。
货物优先通关。
贸易连续运行保障机制。
例2:中塞AEO互认便利措施
适用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适用较低的进口货物查验率。
对需要实货检查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负责沟通解决项目成员在通关中遇到的问题。
在国际贸易中断并恢复后优先通关。
例3:中智AEO互认便利措施
较低的单证审核率。
降低货物查验率。
对需要查验的货物给予优先查验。
指定海关联络员。
加快通关速度。
报关单填写注意事项
一、我国企业首先要获取互认国家出口商的AEO编码;我国企业向我国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在报关单“备注栏”填入海关认证的AEO编码。我国海关将AEO编码和系统中互认海关事先自动交换的AEO企业信息进行核对,两者一致的,通关环节自动适用便利措施。
二、我国AEO企业报关单填写要求:
AEO 要用大写英文;
< >应为英文半角;
AEO<FR1234567890>应为15位。
具体通关便利措施的具体内容由双方海关协商,在签署的互认协议/安排中予以明确。有关事项海关总署会发布公告。
--以上内容仅供参考,转载自“12360海关热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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