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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自中国报关协会:
2022年8月31日,中国报关协会货主企业分会与北京德和衡律师事务所联合举办的“老林说法面对面”第2期在线上成功举办。由林倩律师与阿里巴巴国际贸易事业部关务运营总监周保光先生,以全新的“面对面”形式为进出口企业“说法”。本期对话主题为“商品归类错误怎么办”,对话嘉宾围绕企业常见的商品归类困惑、归类争议的法律后果和解决途径等展开交流讨论,并与部分观众进行了问答交流。“中国关务在线”与“跨境贸易服务行业微信视频号联播矩阵”参与同步直播,累计观看人数超8000人,取得良好效果。现精选部分问答分享如下:
【问题一:“中国关务在线”观众提问】
Q:请教下两位专家,如果只是9、10位税号和海关认定不一致,但造成税差或监管证件问题,海关会如何进行处置?除了补税以外,是否会有处罚?如有处罚,相关法规依据和法条是什么?谢谢。
林:如果确实是错的,通过磋商,海关还是不认可,补税没问题,是否会面临申报不实处罚,这是争议很大的问题。如果作处罚,法律依据还是行政处罚实施条例第15条,因为税则号列等问题企业申报不实影响税款征收,会面临海关的行政处罚,但“税则号列”指的是8位数编码,不是10位数编码。税则号列报错了才要处罚,如果是后面两位数报错了,属于商品编号申报错误了,按照释义来说,不是属于税则号列申报不实。主要要看商品编号申报不实是不是属于“其他应当如实向海关申报的事项”?如果不是,就不要罚;如果是,就要罚的。
周:根据我们以往经验,不少商品确实有9、10位的要求,有可能是01或者90、99,退税率是不一样的,不少商品有细微的差别。从法律角度来讲不是违法问题,但从出口监管角度来讲,可能面临退税率不同,哪怕不处罚,企业是否要向税局去作主动沟通?从税务监管角度来讲,要咨询税务意见。
【问题二:“关务小二”视频号观众提问】
Q:同一个产品在凤岗海关要求用A编码报,在深圳海关又要报成B编码。这种两地海关归类建议不同的情况下,企业怎么办?只能走行政复议吗?企业该向哪个部门提出行政复议?
林:如果明确有A、B税号的差异,应当属于归类疑难问题,海关都觉得不是很明确,如果企业报错了,就不应当属于主观过错。可以通过磋商,向海关提出问题,提交书面意见,约定磋商,充分向海关进行表达。如果还不能解决,可以向上一级海关提出复议。如果对归类本身就有意见,涉及纳税争议,也可以复议。稽查结论不能复议,但可以对海关出具的税单进行复议。
【问题三:“深圳报关协会”视频号观众提问】
Q:1.企业如果税号错误导致多交税可以申请退还吗?
2.假设某企业的某个case,海关稽查期间,出现新的问题可以申请主动披露吗?
林:1.多缴税很少遇到,当然可以退,应当一年之内提出才可以。
2.要看是不是同一类商品同一个行为。如果在稽查期限内,稽查过程中前面做了披露,结论还没出来,又做了第二个披露,是可以合并的,不属于二次披露。二次披露指的是同一个类商品同类行为,第二次向海关披露,第一次已经做了披露不处罚了,第二次又是同一个商品,归类又错误了,又来披露,海关不能适用54号公告不予处罚。
【问题四:“中国关务在线”观众提问】
Q:国外进口化工品,供应商提供的成分和编码,进口海关抽样化验发现归类错误,进口商会被海关处罚吗?可以说是供应商的问题么?
林:供应商提供的,不是一个免责的条款。作为进口商来说,无论是货主、代理商、报关行,都有审核的义务。特别对代理商,不能进口商给什么,就报什么。纳税义务人和申报义务人是进口商。会不会处罚要看商品的归类错误性质本身,即便是供应商提供的,也有可能被处罚。如果是技术性归类差错,就不会被处罚。责任问题主要是在境内的三方,货主、代理商、报关行之间进行分配,谁过错,谁承担责任,与供应商没多大关系。货主有判断的义务和能力。
【问题五:“老林说法”视频号观众提问】
Q:1.参考海关归类决定和行政裁定,海关仍有质疑如何抗辩?
2.参考预裁定思路归类,预裁定只对申请企业有效,海关不认可,是否可以认为企业非主观故意和过失,而是归类技术问题?
3.预裁定不溯及过往,如果预裁定后有税差,需要补税么?会不会有行政处罚?
周:前两个问题都会参考,如果确定相同的商品,从商品属性上来看,完全一模一样,其实是套用,不是参考,是可以进行抗辩的。如果只是类似商品或者大类商品参考,不完全一样的,有可能还是归错了。如果完全一样的商品描述,官网上会查到归类决定和裁定,商品描述是非常全面的,如果确定一模一样,就可以抗辩。
林:完全同意周总的意见。如果商品一样,即便是其他公司的申请预裁定,海关也要参考的,可以抗辩。如果进口的商品与归类决定一样的,海关要归入别的税号,是没道理的,在归类决定还没有撤销之前,海关是应当执行的。
周:如果是相同、类似商品,可能是技术差错问题,去参考是可以的。如果差别比较大,那就牵强了。
林:问题3,预裁定后有税差,不需要调整的,无论是多缴还是少缴,相互不调整。以前的不溯及既往,所有预裁定的商品归类都是不明确的才会申请,不明确的海关才会受理,既然不明确的归类,明确后又不溯及既往,税差就不需要调整。
【问题六:“中国关务在线”观众提问】
Q:公式定价货物(一次报关时成分、重量等不确定),到港化验后发现实际归类编码与一次报关时编码不同,删改单是否属于归类不实,是否会被处罚?
林:公式定价与归类没有关系,公式定价是价格问题,不是归类问题。
周:转移定价、技术定价、成本利润核算问题等,和归类是两个完全不同的概念。
林:进口价格不确定,根据后一段时间的市场挂牌价格进行确定,再向海关补充申报,与归类是否明确没有太大关系。
END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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