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于2021年9月18日公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海关总署令第252号,以下简称《归类管理规定》),2021年11月1日起正式施行。2007年3月2日海关总署令第158号公布,2014年3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218号修改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管理规定》,2008年10月13日海关总署令第176号公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化验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二条,本规定所称的商品归类,是指在《商品名称及编码协调制度公约》商品分类目录体系下,以《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为基础,按照《进出口税则商品及品目注释》《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本国子目注释》以及海关总署发布的关于商品归类的行政裁定、商品归类决定的规定,确定进出口货物商品编码的行为。
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新增:进出口货物相关的国家标准、行业标准等可以作为商品归类的参考。
第三十一条 纳税义务人应当按照《税则》规定的目录条文和归类总规则、类注、章注、子目注释以及其他归类注释,对其申报的进出口货物进行商品归类,并归入相应的税则号列;海关应当依法审核确定该货物的商品归类。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五条,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应当按照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申报时货物的实际状态确定。以提前申报方式进出口的货物,商品归类应当按照货物运抵海关监管区时的实际状态确定。法律、行政法规和海关总署规章另有规定的,依照有关规定办理。
不同商品的归类节点不一样。进出口货物商品归类应按照申报时货物实际状态,但提前方式申报除外。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二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就其进出口货物的商品归类提出行政裁定、预裁定申请的,应当按照行政裁定、预裁定管理的有关规定办理。
1.预裁定的申请人应当是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出口货物发货人。
2.申请人应当在货物拟进出口3个月前向其注册地直属海关提出预裁定申请。
3.特殊情况下,且申请人确有正当理由的,经直属海关批准,可以在货物拟进出口前3个月内提出预裁定申请。
1.《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预裁定申请书》。
2.需要保密的内容,应书面向海关申请。
3.应当提交的商品材料:
(1)企业进出口计划,包括所涉及拟实际进出口货物的相关材料,如进出口合同或意向书等;
(2)商品描述,包括商品名称、规格型号、原理、功能、用途等,不同类别的商品描述重点不同,如:材料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外观(形状、形态),商品的规格(特殊要求的技术参数、尺寸、成分含量),商品的加工方法,商品的来源和最终用途等;产品类商品重点描述商品的型号、状态和结构(组成、组分),商品功能、工作原理(各组分部分工作情况或加工方法)及用途等;化工产品还应提供分子式、CAS号、结构式或材料安全数据表(MSDS);申请商品如有条形码(GTIN)的,应一同提供。
注:上述材料如为外文,申请人应当同时提交符合海关要求的中文译本。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十条,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向海关提供的资料涉及商业秘密、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要求海关予以保密的,应当以书面方式向海关提出保密要求,并且具体列明需要保密的内容。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不得以商业秘密为理由拒绝向海关提供有关资料。海关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承担保密义务。
新增:此条新增“未披露信息或者保密商务信息,”进一步扩大海关保密义务范围。
根据《归类管理规定》第十八条,海关发现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申报的商品归类不准确的,按照商品归类的有关规定予以重新确定,并且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予以办理。
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发现其申报的商品归类需要修改的,应当按照报关单修改和撤销有关规定向海关提出申请。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和撤销管理办法》
第七条 由于报关人员操作或者书写失误造成申报内容需要修改或者撤销的,当事人应当向海关提交《进出口货物报关单修改/撤销表》和下列材料:
(一)可以反映进出口货物实际情况的合同、发票、装箱单、提运单或者载货清单等相关单证;
(二)详细情况说明以及相关证明材料。
海关未发现报关人员存在逃避海关监管行为的,可以修改或者撤销报关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