海关总署:海关商品编码调整(2022年9月30日生效)
2022年9月30日海关商品编码更新,涉及99个海关商品编码共109项更新记录。特别提醒:其中涉及部分食品HS编码的CIQ调整,收发货人或报关行在进口报关时,需提前留意境外厂家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进口食品境外生产企业注册管理系统”中的“在华注册号”所备案产品HS和CIQ是否在变动之列,如有调整,可能会出现海关退单提示“ciq编码与备案的在华注册号不一致”。解决办法:联系境外食品生产企业,尽快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新增产品备案,备案时将产品HS编码及CIQ选择为最新的,并等待获批在华注册号。如遇急件,请联系海关说明情况沟通解决。进口食品在华注册号备案网址:https://cifer.singlewindow.cn/海关总署:10月1日起,这87个海关商品编码取消进口法检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商品检验法》及其实施条例,海关总署决定对必须实施检验的进出口商品目录进行调整,现公告如下:对涉及非危金属材料及其制品、电子行业加工设备、干燥器设备及器具等87个10位海关商品编号的商品,取消海关监管条件“A”,海关对相关商品不再实施进口商品检验。本公告自2022年10月1日起实施,调整后的监管要求见附件。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547725/2022083115571175874.xls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规定,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相关要求的巴西大豆蛋白进口:一、检验检疫依据
(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 (三) 《进出口饲料和饲料添加剂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 (四)《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巴西联邦共和国农牧业和食品供应部关于巴西大豆蛋白输华卫生与植物卫生要求议定书》。 本公告中的大豆蛋白,是指以巴西境内种植的大豆为原料,分离油脂产生的低温大豆粕,在去除 其中非蛋白成分后获得的产品,蛋白质含量不低于65%(以干基计)。海关总署: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
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联网核查的公告
为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跨境贸易便利化,海关总署、国家发展改革委、商务部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农产品进口关税配额证》等3种证(明)试点实施电子数据联网核查。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关税条例》第十五条有关提前申报货物“应当适用装载该货物的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实施的税率”的规定,对于选择提前申报的货物,海关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和运输工具申报进境之日配额证应当有效。选择两步申报的,应按照涉证模式申报。使用国别关税配额证的,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与新西兰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澳大利亚政府自由贸易协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毛里求斯共和国政府自由贸易协定》有关规定的,还应当根据海关总署公告2021年第34号的要求填报“优惠贸易协定享惠”类栏目。如遇相关问题可联系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客服咨询解决。电话:010-95198为扎实推进口岸环节非冷链货物有关疫情防控工作,海关总署决定对《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口货物报关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境货物备案清单》有关项目的填报要求调整如下:一、新增“已实施预防性消毒”(根据《新冠肺炎疫情期间现场消毒评价标准(WS/T 774-2021)规定:“预防性消毒为在没有明确的传染源存在时,对可能受到病原微生物污染的场所和物品进行的消毒。”)申报项目,该项目为勾选项,包括“是”和“否”两个选项,进口货物境内收货人或其报关单代理人如已开展“预防性消毒”则选择“是”,否则选择“否”。二、实际进境货物必须填报“已实施预防性消毒”和“启运日期”。海关总署:公告2022年第85号关于进口意大利猕猴桃冷藏船
运输检疫要求的公告
根据我国相关法律法规和《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即日起,允许符合以下要求的意大利猕猴桃进口:(二)《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实施条例》;(四)原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与林业政策部签署的《关于意大利猕猴桃输华植物检疫要求议定书》;(五)原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印发〈意大利猕猴桃进境植物检疫要求〉的通知》(国质检动函〔2009〕74号,以下简称《通知》);(六) 《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与意大利共和国农业、食品、林业政策部关于意大利输华猕猴桃冷藏船运输要求》。为深入推进落实促进外贸保稳提质十条措施,进一步支持集成电路、生物医药等高新技术企业创新发展,推动国内国际双循环相互促进。海关总署决定在全国范围内进一步扩大真空包装等高新技术货物布控查验模式试点。1. 试点企业范围:经风险评估通过的高新技术生产或加工企业及其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企业信用等级为非失信企业。高新技术企业专属配套的进出口贸易或物流企业应与高新技术企业以捆绑方式向高新技术企业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书面申请。对于已参与试点的生产型企业或集团企业的关联企业,企业申请不受“2年内有进出口活动或为进出口活动提出相关服务”的限定。2. 试点货物范围:真空包装、防光防尘包装、恒温储存等在普通环境下拆箱查验会影响性能品质的高新技术货物。目的地与注册地海关在同一关区范围内。3. 试点口岸范围:空运试点口岸扩大至全国全部空运口岸。海运试点口岸在前期长三角区域的基础上增加大连、天津、青岛、厦门、广州、深圳、黄埔口岸。4. 主要模式:进口:试点企业备案进口货物在口岸可免于开拆包装检查,由目的地海关派员至企业生产车间或仓库上门检查。进一步降低高新技术货物质损风险。出口:对于需检查的试点企业备案出口货物,主要采用机检或外形查验的方式处置。符合申请条件的企业应向注册地隶属海关提出试点申请。申请材料包括但不限于以下内容:企业试点申请书/企业资质证明材料/高新技术资质、企业信用等级等/地方政府推荐意见/申请试点货物清单/企业承诺书/其他需提供的材料。试点申请企业应当建立完善本单位对于试点货物目的地检查配套管理制度,划定专门的堆放、检查场地,设置明显区分标识,安装监控设备,保证存放场地监控影像可供目的地海关抽查。海关总署:关于授权直属海关开展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事宜的公告
为深入落实“放管服”改革要求,进一步优化口岸营商环境,促进外贸保稳提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境动植物检疫法》及其实施条例、《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管理办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定,海关总署决定将部分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终审权限,授权给具备条件和资质的直属海关。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具有本关区相关授权产品进境动植物检疫审批终审权限。被授权的直属海关和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名单见附件,授权审批产品类别对应的产品目录按照海关总署2021年第101号、2022年第22号公告执行。授权直属海关开展进境检疫审批的动植物及其产品,应为已获得我国检疫准入允许开展贸易的产品(根据有关规定不需要办理检疫审批或已取消检疫审批要求的产品除外)。进口企业申请办理相关进境动植物及其产品检疫审批的方式不变。海关总署:支持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若干措施
为深入贯彻党中央、国务院决策部署,全面落实《广州南沙深化面向世界的粤港澳全面合作总体方案》要求,支持广州南沙深化粤港澳全面合作,打造成为立足湾区、协同港澳、面向世界的重大战略性平台,在粤港澳大湾区建设中更好发挥引领带动作用,现制定如下措施。一、促进大湾区要素便捷流动,增强国际航运物流枢纽功能三、支持建设中国企业“走出去”综合服务基地,促进国际经济合作四、加强粤港澳三地规则衔接,支持打造高质量城市发展标杆2022年8月23日发布的最新WTO商品贸易晴雨表保持稳定,但低于近期商品贸易趋势线,表明2022年第二季度全球商品贸易继续增长,但增速低于第一季度,可能下半年继续疲软。商品贸易晴雨表是世界贸易的一个综合领先指标,提供了相对于近期趋势的商品贸易趋势的实时信息。最新的100.0指数与该指数的基线值正好吻合,表明贸易呈扩张趋势。然而,总体晴雨表仍低于代表实际商品贸易量的配套指数,这表明,同比贸易增长可能会进一步放缓,但在第二季度官方统计数据可用时,仍将保持正值,同时贸易受到乌克兰冲突的拖累,并受到中国解除新冠肺炎封锁的提振。世界商品贸易量趋于平稳,2022年第一季度同比增长放缓至3.2%,低于2021年第四季度的5.7%。第一季度的放缓仅部分反映了2月底爆发的乌克兰冲突的影响。中国的封锁也严重影响了第一季度的贸易。商品晴雨表的组成部分好坏参半,大多数指数显示趋势增长或低于趋势增长。前瞻性出口订单指数(100.1)呈下降趋势。汽车产品指数(99.0)仅略低于趋势,但已失去上升势头。航空货运(96.9)和电子元件(95.6)指数低于趋势并在下降,而原材料指数(101.0)最近略高于趋势。主要的例外是集装箱航运指数(103.2),随着新冠疫情限制的放松,通过中国港口的货运量增加,该指数已远远高于趋势。最新的晴雨表读数与世贸组织去年4月的最新贸易预测一致,预测2022年世界商品贸易量将增长3.0%。然而,由于乌克兰持续冲突、通胀压力上升以及发达经济体预期的货币政策紧缩,预测的不确定性增加。修订后的预测将于10月初发布。由圣世特物流整理自网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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