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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海关新政策 NEWSLETTER2023/04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8号关于公布《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的公告 为保障我国生物安全,进一步加强出入境特殊物品卫生检疫监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生物安全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及其实施细则、《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税则(2023)》、《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统计商品目录(2023年版)》及海关总署相关公告,海关总署制定了《特殊物品海关检验检疫名称和商品编号对应名录》(见附件),现予以公布。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37489/index.html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29号 关于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的公告 为深入贯彻落实习近平总书记关于安全生产的重要指示批示精神,进一步加强进口危险化学品检验监管,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对进口危险化学品实施批批“审单验证+口岸检验或者目的地检验”模式,根据进口危险化学品属性和危险货物包装类型设定检验作业环节(地点)和比例。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5781/index.html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1号关于废止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等8部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指定监管场地动态管理,根据工作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海关总署2019年第74号公告、2019年第80号公告、2019年第81号公告、2019年第89号公告、2019年第92号公告、2019年第108号公告、2019年第114号公告、2019年第165号公告等8部公告。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48621/index.html 重磅 新规 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37号 关于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行业标准管理办法(试行)》(海关总署令第140号公布,根据海关总署令第235号修改),海关总署发布海关行业标准《海关统计国家(地区)名称代码》(HS/T 71—2023),自2023年6月1日起实施。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4970781/index.html 重磅 新规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1号商务部关于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的公告 中华人民共和国商务部(以下简称商务部)于2023年3月17日收到中国食品土畜进出口商会、中国五矿化工进出口商会和中国纺织品进出口商会(以下简称申请人)正式提交的贸易壁垒调查申请书,申请人请求就台湾地区对大陆贸易限制措施进行贸易壁垒调查。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zxzc/202304/20230403403369.shtml 重磅 新规 商务部公告2023年第14号 关于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所适用反倾销措施期终复审裁定的公告 商务部对如果终止反倾销措施,原产于日本的进口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的倾销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以及对中国偏二氯乙烯—氯乙烯共聚树脂产业的损害继续或再度发生的可能性进行了调查,并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以下简称《反倾销条例》)第四十八条作出复审裁定(见附件)。现将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http://www.mofcom.gov.cn/article/zcfb/zcblgg/202304/20230403404990.shtml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41号 公布《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的公告 为了正确确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促进我国与尼加拉瓜的经贸往来,海关总署制定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尼加拉瓜共和国政府关于自由贸易协定早期收获的安排〉项下进出口货物原产地管理办法》。现予公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施行。 http://www.customs.gov.cn/customs/302249/2480148/5000507/index.html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2023年第27号公告 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及检验检疫证单“云签发”模式试运行 为深化海关业务改革,推动智慧海关建设,进一步优化业务流程,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4月10日起,在全国海关启动属地查检业务管理系统(以下简称“查检系统”)和出口检验检疫证书“云签发”模式(以下简称“云签发”)试运行工作。 进出口货物收发货人或者其代理人(以下统称申请人)可通过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网址:https://www.singlewindow.cn)或“互联网+海关”(网址:http://online.customs.gov.cn)办理海关出口货物属地查检及出口检验检疫证书申请手续,在“预约通关”模块对出口货物预约申请海关检查,同时在“预约查询”中查看具体信息;在“货物申报”栏目下“属地查检”模块进行“电子底账申请”和“申请单查询”;在“拟证出证”模块进行“证书申请”,证书种类详见附件。目前提供“自助打印”或“现场领证”两种打印方式。若选择自助打印,申请人可通过“云签发”直接打印海关签发的证书。相关操作手册可在中国国际贸易单一窗口自行下载。 重磅 新规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2号(关于废止2001年第13号等5部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加工贸易监管制度,推动加工贸易高质量发展,根据监管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内容已被现行政策覆盖或者已不再符合当前工作要求的2001年第13号公告、2005年第38号公告、2005年第57号公告、2009年第51号公告、2013年第51号公告等5部公告 重磅 新规 上海5月1日起暂停新增集卡运力 4月24日,上海市道路运输管理局发布公告,宣布自2023年5月1日起暂停受理在上海市从事集装箱道路运输新增运力的申请。 暂停受理项目: (一)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新设立的申请; (二)本市其他企业增加集装箱道路运输经营范围的申请; (三)本市集装箱道路运输企业新增集装箱运输车辆(含挂车)的申请 继续受理项目: (一)本市集装箱运输车辆更新、注销、换证、补证的申请(车辆报废注销证明90天有效期); (二)本市集装箱运输企业新增新能源集装箱运输车辆的申请(先行咨询市交通运输行业协会集装箱分会); (三)截止2023年5月31日,企业已经通过评审的运力可继续使用;自2023年6月1日起,企业原剩余运力清零。 暂停受理项目的恢复受理时间另行通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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