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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圣世特】中国海关新政策 NEWSLETTER2023/08

中国海关新政策 NEWSLETTER202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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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3号(关于全面暂停进口日本水产品的公告)

      为全面防范日本福岛核污染水排海对食品安全造成的放射性污染风险,保护中国消费者健康,确保进口食品安全,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及其实施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进出口食品安全管理办法》有关规定,以及世界贸易组织《实施卫生与植物卫生措施协定》有关规定,海关总署决定自2023年8月24日(含)起全面暂停进口原产地为日本的水产品(含食用水生动物)。提示:包括含有水产品成品的食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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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2号(关于实施中国-塞尔维亚海关“经认证的经营者”(AEO)互认的公

      2021年2月4日,中国政府与塞尔维亚政府正式签署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和塞尔维亚共和国政府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总署企业信用管理制度与塞尔维亚共和国财政部海关署“经认证的经营者”制度互认的协定》(以下简称《互认协定》),决定自2023年10月1日起正式实施。具体的实施细则详见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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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98号(关于聚碳酸酯有关商品编号申报要求的公告)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反倾销条例》的规定,国务院关税税则委员会决定自2023年8月15日起,对进口原产于台湾地区的聚碳酸酯(税则号列:39074000)实施临时反倾销措施。进口货物收货人或其代理人在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属于实施反倾销措施范围的聚碳酸酯时,商品编号应填报39074000.10;申报进口税则号列39074000项下的双酚A型聚碳酸酯按重量计含量小于99%的,商品编码应填报39074000.9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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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4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的补充公告)

       为规范海关对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业务的监管和统计,对海关总署公告2019年第158号(关于综合保税区内开展保税货物租赁和期货保税交割业务的公告)有关事项进行了补充,  

       一、区外承租企业办理租赁货物留购申报手续时,企业按实际监管方式申报,运输方式为“保税港区(综合保税区)”(代码 Y)、“洋山特殊综合保税区”(代码 S)或“洋浦保税港区”(代码 P),实施海关单项统计。

  二、租赁企业与境外企业发生资产交易的,承租企业或租赁企业对租赁货物以不实际进出境通关方式办理进出境申报手续时,监管方式为“其他”(代码9900),运输方式为“其他”(代码9),实施海关单项统计。申报时,不实行许可证件管理,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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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5号(关于修改海关总署公告2015年第59号第十条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企业开展保税维修业务,根据生态环境部、商务部、国家发展改革委、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53号(关于全面禁止进口固体废物有关事项的公告),参照商务部、生态环境部、海关总署公告2020年第16号(关于支持综合保税区内企业开展维修业务的公告),决定对海关总署2015年第59号公告(关于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内保税维修业务有关监管问题的公告)第十条进行修改。现将修改后的内容公告如下:

十、进境维修过程中产生的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原则上应全部复运出境,监管方式为“进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4)或“来料边角料复出”(代码0865)。确实无法复运出境的,一律不得内销,应进行销毁处置,销毁参照加工贸易货物销毁处置有关规定。

对从境内(区域外)进入区域的待维修货物产生的维修坏件、旧件和维修边角料,可通过卡口登记方式运至境内(区域外)。

维修边角料、坏件、旧件等属于固体废物的,应当按照国内固体废物相关规定进行管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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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6号(关于调整健康申报有关要求的公告)

      根据国务院联防联控机制有关部署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境卫生检疫法》等法律法规规定,自2023年8月30日零时起(当地时间),入境人员向海关进行健康申报时,无需申报行前48小时新型冠状病毒核酸或抗原检测结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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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8号(关于调整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进一步提高贸易便利化水平,海关总署决定对进口铅矿砂及其精矿、锌矿砂及其精矿检验监管模式进行调整优化。主要对抽样品质检验及品质证书的提交做出优化,详见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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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09号(关于增列保税展品及保税中转监管方式的公告)

      为规范海关特殊监管区域和保税物流中心监管和统计,海关总署决定增列海关监管方式代码,增加保税展品和报税国际中转相关代码。详见公告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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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关总署公告2023年第110号(关于废止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的公告)

      为进一步规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中方区域的海关监管工作,结合实际,海关总署决定废止已被现行政策覆盖的原质检总局2012年第131号公告(关于发布《中国—哈萨克斯坦霍尔果斯国际边境合作中心出入境检验检疫监督管理办法》的公告)。本公告自2023年9月1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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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国标出台,茶叶、酒类、化妆品等包装要“瘦身”

     国家市场监督管理总局新修订发布的《限制商品过度包装要求 食品和化妆品》(GB 23350—2021)强制性国家标准,自2023年9月1日起正式施行,从包装空隙率、包装层数和包装成本等方面,规范了31类食品、16类化妆品的包装要求,不符合新标准的产品将不允许生产、销售和进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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提问空间更新《案例分析之归类错误有哪些行政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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