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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圣世特】提问空间:特许权使用费相关问答

9月27日,我司举办了KSA系列讲座N0.5 隐秘的角落 进口非贸费用申报讲座,就会后大家关心和咨询的问题--特许权使用费的相关事项梳理了一下,如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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Q

01.海关监管的特许权使用费的核心内涵是什么?

A

“特许权使用费”,是指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直接支付或间接支付的费用。


Q

02.“特许权使用费”在什么情况下属于海关应税特许权费?

A

判断是否属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是基于以下两个核心要素:

是否与进口产品相关,包括直接相关或间接相关;

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是否构成了向境内销售的条件。


Tips:在实际进出口贸易中,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应税专业性较强,企业若有疑问可向所在地直属海关申请价格预裁定。


Q

03.特许权使用费的申报时间及截止时间?

A

按照海关总署《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有关问题的公告》(2019年第58号),分为两种情况。


(1)在货物进口时已经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应税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同时申报。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填报已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海关按照接受货物申报进口之日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Tips:如果在货物进口时应税的特权使用费已经包括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内,且在货物销售合同或特许权使用合同中没有量化分割条款,可一并报在总价中,不用单独写在杂费里。


(2)在货物进口时未支付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在每次支付后30日内向海关办理申报纳税手续。海关按照接受纳税义务人办理特许权使用费申报纳税手续之日货物适用的税率、计征汇率,对特许权使用费征收税款。



Q

04. 报关单上的“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企业该如何填报?

A

如果企业存在对外支付的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无论该笔费用是现在已经支付或是在将来支付,都应该在与之相关联的进口产品申报时,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Q

05. 海关在什么情况下会征收滞纳金?

A

根据海关总署2019年58号公告的规定,因未正确申报“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或者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后超过30天申报,造成少征或漏征税款的,海关可以自缴纳税款或者货物放行之日起自海关发现违反规定行为之日止,按日加收少征或者漏征税款万分之五的滞纳金


Q

06. 若进口货物时未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应向哪个海关申请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方式申报?

A

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可向企业所在地海关申报纳税。


Q

07. 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是否需要在申报时备注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价格中?

A

申报价格中已包含特许权使用费的,在申报时,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勾选“是”,备注栏中注明概况。


Q

08. 企业向海关申报进口货物时,已经对外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

A

 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在货物进口报关单“杂费”栏目,填报已支付与该批次进口货物相关的特许权使用费金额。

●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仅与同批进口的部分商品有关,应拆分报关单申报。另外,在随附单证中提供客观量化的分摊依据以及支付凭证。

 如果企业事后发现有漏报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的情形,是不能采用“后续征税”的方式进行操作,可以采用“主动批露“的方式向海关主动报告。


Q

09. 保税货物或者免费样品涉及特许权使用费的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A

 保税货物在保税状态时无需征收特许权使用费,相关货物内销时,以内销价格作为审定完税价格的基础申报,若内销价格不存在的需重新估价;免费样品进口货物以无实际成交价格方式予以估价,与特许权使用费作为成交价格调整项目的估价方式不同。相关估价一般于货物进口时或者事后核查时完成。


Q

10. 若企业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方式采用周期性支付,涉及多批次货物进口,采取何种方式申报?

A

 采用周期性支付的可在每个周期支付后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申报


Q

11. 若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项目现阶段仅支付了研发费或者维修费,但无实物进口是否需要申报纳税?

A

 无实物进口的非贸付汇款项无需征税。



Q

12. 如何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方式申报?

A

“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填写《应税特许权使用费申报表》(见海关总署2019年第58号公告附件)。
向海关提供的随附材料:1.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编号。2.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发票、特许权使用费支付凭证。3.企业从税务部门获得的代扣代缴税款凭证。4.相关书面说明。
Tips: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涉及的原进口货物报关单应在“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填报“是”。


Q

13. 若货物进口后供应商提出需支付特许权使用费,该采用何种方式申报,前期涉及特许权使用费进口的报关单是否需要改单?

A

“采用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申报,特许权使用费合同\协议在货物进口后签订的,进口货物报关单“支付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无需修改。



Q

14.不知道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应税范围或者不知道如何分摊怎么办?

A

在实际业务中,区内企业会对外支付种类及名称各异的各类费用。对于相关费用是否属于特许权使用费?是否属于海关应税特许权使用费?海关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分摊到对应的商品上?这些具体的界定和合理的拆分,可能对部分企业来说较为困难。

对此,区内企业可在货物拟进口3个月之前向属地海关关税处提出价格预裁定,或者也可以直接向现场海关咨询,以便获得海关的专业帮助。


Q

15. A公司想从日本B公司进口产品C,B公司生产C 产品要生产一个新模具,所以要向A公司收取开模费,开模费是否是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A

 上述开模费满足以下两点

①与进口货物有关。

②开模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所以该开模费属于应税特许权使用费。

 如果在进口前支付,可以与货物同时申报,在“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里选择“是”,并且把开模费填写在“杂费”栏目,一起征税。如果在进口后支付,那么在产品C进口时,在报关单“特许权使用费确认”栏目里选择“是”。然后在开模费支付后30日内按照“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申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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