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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杭州圣世特】案例分析丨特许权使用费

特许权使用费



本次讲座结束,又有客户再次提问关于特许权使用费的问题。那我们就结合客户的问题一起再来回顾一下特许权使用费的几个要点。

咨询问题:

客户A一直从国外进口集成电路板用于生产某产品并对外销售。进口的集成电路中有部分为含有国外B公司的专利技术,但因为专利技术费用要根据国内销售额来计算支付,所以A公司在进口申报时未将特许权使用费纳入完税价格,其次客户A在对外支付了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未向海关申报造成漏缴税款,这个情况该怎么处理呢?

案例分析:

首先,根据特许权使用费的概念以及应税条件我们不难得知上述案例中集成电路板的完税价格除了进口时需支付的货物价款外,还应该包括后续生产销售环节需向国外B公司支付的特许权使用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进出口货物完税价格办法》(海关总署令第213号,简称《审价办法》),

特许权使用费:进口货物的买方为取得知识产权权利人及权利人有效授权人关于专利权、商标权、专有技术、著作权、分销权或者销售权的许可或者转让而支付的费用。

特许权使用费应税条件:

1.特许权使用费与进口货物相关;

2.特许权使用费的支付构成进口货物向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销售的条件。

3.特许权使用费未包括在该货物实付、应付价格中。


其次,本案例中客户A在对外支付了进口货物的特许权使用费后的30日内未向海关申报,构成违反海关规定的行为,海关应当给予行政处罚。但客户A可以在海关发现前通过主动披露的方式主动向海关报告涉税违规行为,经海关认定符合主动披露情形的,可不予行政处罚,作追征税款并加征滞纳金处理,纳税义务人还可以向海关申请减免滞纳金。


最后,我们来看下特许权使用费该如何申报以及计算?我们知道区别纳税义务人在货物申报进口时是否已支付特许权使用费,分如下两种申报模式,但就本案客户A应该按照模式二来单独申报特许权使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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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 如果特许权使用费已包含在进口货物的实付、应付价格中,并且在货物销售合同/协议和特许权许可合同协议中均没有量化分割条款的,可一并填报在“总价”栏中,无需填报在“杂费”栏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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TIP: 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征税报关单时,报关单“监管方式”栏目填报“特许权使用费后续征税”(代码9500),“商品名称”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名称,“商品编码”栏目填报原进口货物编码,“法定数量”栏目填报“0.1”,“总价”栏目填报每次支付的应税特许权使用费金额,“毛重”和“净重”栏目填报“1”。

特许权应税金额计算

(1)计算出特许权应补缴税金税率,也就是说规定周期内所有进口货物的平均税率(关税总金额/完税总金额)

(2)计算出规定周期内特许权支付金额中进口品所占比例,进而得知应补税特许权金额。

应补关税金额=应补税特许权金额*补税税率

应补增值税金额=(应补税特许权金额+应补关税金额)*13%

温馨提示

还有不明白的,可以联系我司做进一步咨询,联系电话:05718106094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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