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处理主动披露违规行为有关事项的公告(2023年第127号)仔细解读,会发现其有四大亮点。
从“涉税违规行为”扩大至“违反海关监管规定的行为”(1类到7类)
涉税违规行为/影响出口退税/加工贸易单耗申报错误/影响统计/影响海关监管秩序/《处罚条例》第18条规定之其他违规行为/检验检疫违规行为。
延续“主动披露且被海关处以警告或者100万元以下罚款的行为,不列入海关认定企业信用状况的记录”;涉税违规行为被认定为主动披露并及时改正,即可申请减免滞纳金(54号公告需“海关认定为主动披露不予行政处罚”);高级认证企业主动披露调查期间不暂停适用相应管理措施,但“检验类涉及安全、环保、卫生类事项的除外”。
54号公告规定“同一涉税违规行为再次向海关主动披露的”,不适用主动披露。127号公告一是明确了“同一违反海关规定行为”的定义,即“性质相同且违反同一法律条文同一款项规定的行为”;二是为此设定了时间限制,即“一年内(连续12个月)”。此外,进一步明确了特许权使用费的披露规则,即“基于同一货物进行的一次或多次权利许可”,再次披露的,不适用主动披露规则。—— 从另一个角度来看,其实是明确了同类行为多次披露的可能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