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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是让许多进出口企业谈虎色变的一个证件,因为在海关申报的过程中系统不会根据申报税号和成分含量提示是否需要此证,也因为其涉及复杂的申请流程、严格的监管要求以及可能的法律风险。最近也收到了多家客户反馈,属地海关这边来联系核查三乙醇胺的两用物项证书,不知道后续海关会怎么处罚。关于多起类似案件都还在处理当中,后续有结果会再跟大家分享。我们先来了解一下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1
两用物项和技术的定义
首先,两用物项是指军民两用的敏感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和其他的总称,敏感物项和技术主要包括核物项与技术、生物物项和技术、化学物项和技术、监控化学品和导弹相关物项和技术,易制毒化学品(指可用于制造毒品的化学品)。
#2
许可证的重要性
由于两用物项和技术可能涉及国家安全和机密,因此国家对其进出口实施严格的“许可制”。进出口企业在进行相关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活动时,必须先行办理《中华人民共和国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并在报关申报环节向海关申报。
#3
许可证的管理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是指商务部依照相关行政法规管制的物项和技术,以及予以临时管制或特别管制的物项和技术实行进出口许可证管理,海关依法对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实施监督管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分为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口许可证、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许可证一经签发,不得擅自更改证面内容。如需更改,经营者应在许可证有效期内提出更改申请,并将许可证交回原发证机构换发。
许可证实行“一证一关”管理,即进口或出口许可证只能在一个直属海关报关。许可证有效期为一年,逾期自行失效。
#4
企业面临的挑战
复杂的申请流程:企业需要准备大量的申请材料,并经过多个部门的审批,流程繁琐且耗时长。
严格的监管要求:海关对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进出口实施严格的监管,企业需要确保所有进出口活动均符合相关规定,否则可能面临法律风险。
法律风险:未按规定办理许可证或违反相关规定的进出口企业,可能受到海关的处罚,包括罚款、货物不予放行等。
热点问题解答
下面针对一些进出口企业关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的热点问题进行解答。
一、如何判断进出口物项是否属于两用物项?
根据两用物项相关进出口管制清单或商务部和海关总署当年发布的《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对照相关商品名称和描述信息等进行比对,从而判定拟进出口的商品或技术是否达到管制标准。
二、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是否需要办理进出口许可?
根据商务部2006年发布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规定》第七条规定,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应当折算成易制毒化学品数量后申请进出口许可。商务部公告2007年第23号对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的进出口管理作出具体规定,所称的“混合物”是指:
(一)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4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高于40%(不含)的货物以及含盐酸比例高于10%(不含)的货物;
(二)含上述5种以外的《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管理目录》所列的其他易制毒化学品的货物。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复方药品制剂除外。
经营者进出口上述混合物,应当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含甲苯、丙酮、丁酮、硫酸、盐酸等5种易制毒化学品之一且比例低于上述规定含量的货物,不属于《规定》第七条所称的“混合物”。经营者进出口上述货物,无需按照《规定》申请许可。
三、三乙醇胺应当如何办理两用物项进出口许可?
三乙醇胺为监控化学品,监控化学品由工业与信息化部负责进出口许可审核,进出口经营者凭工业和信息化部的批复文件,在商务部许可证局领取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自2024年2月1日起优化部分低浓度三乙醇胺混合物进出口的监管措施。三乙醇胺含量较低的非医用消毒剂、合成洗涤粉、化妆品、墨水等消费类商品(详见附件),防扩散风险可控,不属于《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目录》中三乙醇胺(海关商品编号2922150000)和三乙醇胺混合物(海关商品编号3824999950)项下的管控物项,无需办理监控化学品进出口审批手续,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
四、易制毒化学品混合物的易制毒含量怎么计算?
含易制毒化学品的混合物总数量100kg,其中含甲苯浓度为15-25%,含丁酮浓度为25-35%,均未达到40%的申报标准,需要办理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吗?如何计算申报数量?
虽然单一化学品未达到40%的申报标准,但是甲苯+丁酮的总浓度≥40%,故需要申报易制毒化学品进出口许可证。
申报数量取浓度上限:
甲苯:100kg*25%=25kg
丁酮:100kg*35%=35kg
申报数量为:25kg+35kg=60kg
五、特殊监管区进出两用物项货物是否要办理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在境内与保税区、出口加工区等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或者在上述海关监管区域、保税场所之间进出的,是否需要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根据《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六条规定,上述情形无需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
五、特殊贸易进出两用物项货物是否要办理许可证?
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是否需要申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两用物项和技术进出口许可证管理办法》第十二条规定,通过对外交流、交换、合作、赠送、援助、服务等形式出口两用物项和技术的,视为正常出口,出口经营者应按规定申请出口许可,并办理两用物项和技术出口许可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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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后,希望大家遇事不慌,都可以有条不紊的处理。有任何需要欢迎随时滴滴小编~,小编愿意为大家效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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