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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圣世特】公式定价货物新公告“升级变化”啦

为推进税收征管改革,提升通关便利化水平,进一步完善公式定价货物管理,海关总署最新发布2021年第44号公告,自2021年9月1日正式实施,海关总署2015年第15号公告同时废止。公告内容新、旧有别,未来这些变化值得关注,小编带您先了解一下:

一、海关管理更规范

(一)文件依据更完备

新增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进出口货物征税管理办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海关审定内销货物完税价格办法》。

(二)货物备案范围扩增

①仅受成分含量、进口数量影响,进口时不能确定结算价格的货物,无需备案;

②不涉及内销保税货物。

①、②所述货物均纳入备案管理范畴。

注:保税物流货物运出海关特殊监管区域、保税监管场所时,未发生销售的情形,不适用新公告。

(三)货物合同备案有调整

01

备案时点的变化

首批货物“进口”前。

首批货物“进口或内销”前。

02

申请材料的变化

企业向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企业向海关提交《公式定价合同海关备案表》及相关材料。

03

备案的排他情况

货物进口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货物“申报进口时”或“在‘两步申报’通关模式下完整申报时”能够确定结算价格的,无需向海关备案。

(四)进口报关单填制更明晰

申报时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准确填报备案号。

①申报时,除需在报关单备注栏中填报备案号外,新增 “公式定价确认”“暂定价格确认”栏目,按实际情况填写。

②最终价格结算时,“暂定价格确认”及相关项目也相应调整。

注:出口货物、加工贸易及保税监管货物(内销保税货物除外)免予填报“公式定价确认”和“暂定价格确认”栏目。

(五)涉税节点管理更明确

01

明确货物通关时“税款担保”

对进口时结算价格不能确定的公式定价货物,未列明具体通关方式。

明确对以“暂定价格申报”的公式定价货物,企业应向海关办理税款担保。

02

明确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未列明“结算价格确定”的具体节点。

明确“开具结算发票的时间”为“结算价格确定”时间。

03

规范结算价格延期

“备案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纳税义务人申请,申报地海关同意”,可延长至9个月。

 

二、企业办理更便利

(一)海关备案审核“简化”

备案环节海关需进行价格审核。

企业提交《备案表》后,海关仅对货物是否属于公告范围、材料是否齐全进行确认。

(二)备案确认时间“缩短”

海关自收齐申请材料后5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

海关自收齐材料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完成备案确认。

(三)结算价格申报时限“放宽”

企业应在结算价格确定后“10个工作日”内向海关提供结算材料。

结算价格确定之日起“30日”内向海关提供相关材料。

(四)备案海关选择更“便捷”

向首批货物“进口地海关”或“企业所在地海关”提出备案申请。

货物备案海关调整为“申报地海关”或“企业备案地海关”。

(五)备案补办节点更“明确”

货物申报进口时。

合同项下“首批货物”申报进口时。

(摘自海关总署网)